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章程
信息来源: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 时间:2016-07-12 07:46:11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章程

(修订稿)

 

序言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前身是成立于1865年的“龙门书院”,历经1905年的龙门师范学堂、1910年的江苏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37年因日军侵华解散停办,1946年复校,迁址安亭。1953年秋,学校改名为江苏省安亭师范学校,1958年,随着省市区划的改变,学校改名为上海市安亭师范学校。200011月,学校由普陀区教育局接管,20035月,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和上海音乐学院合作,改校名为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在普通完中的基础上开办了音乐生特长班,在办学模式的探索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学校设有独立的音乐教学楼及音乐多媒体实验楼,功能齐全,设备先进,在音乐教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是培育学生音乐素养的摇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育部)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简称为上音实验附中;英文表述为Anshi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武宁路48号,邮政编码为200063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四年制和高中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初中学段面向本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小学毕业生;高中学段普通班面向本区招生,艺术类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规模以普陀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爱音乐、爱智慧”为办学理念,以“让师生过有音乐的教育生活”为办学宗旨,为学生实现音乐梦想,步入音乐殿堂打造独具匠心的教育特色。

爱音乐,既体现了学校的音乐特色,又凸显了学校与众不同的育人目标。让学生热爱音乐,凸显了学校对学生发展的殷殷期许;让教师热爱音乐,寄托了学校对教育教学特色的细致考量;让学校充满音乐气息,强调了对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强烈诉求。

爱智慧,不仅是要学生学得每门学科的具体知识,形成智慧的品行,更重要的,它要求师生学会追本溯源、寻根究底,真诚热爱、忘我追求智慧,在别人从未发现问题的地方发现问题,成就“大智慧”。

“爱音乐,爱智慧”的办学理念体现了一种使人性臻于完善的教育理想,寄寓了培养身心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追求,两者共同构成了“让师生过有音乐的教育生活”的全部内涵。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在总结和提炼过去办学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丰富和完善“和乐教育”,使学校成为音乐教育特色学校。

总目标:深化和完善“和乐教育”思想体系和实践途径,把学校建成具有实验性、示范性的音乐教育特色学校,为每个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特色、质量”是学校办学目标,特色指向是:学校的音乐氛围是浓郁的;学校的办学模式是与众不同的,学校培养学生的方式是独一无二的;学校自身的课程设置是具有特色的。质量指向是:向课堂要质量,向教学的各个环节要质量,真正让学生的思维在课堂里动起来、活起来、新起来,形成学校的有效教学经验和质量保障体系,以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

“人格健全、气质优雅”是学生培养目标:培养积极乐观、自信向上;情趣高雅、身心健康的学子。

第七条 学校构筑“和乐教育”的核心文化体系。

“和”是学校精神,以个人的和而不同、团队的和衷共济,促学校的和谐发展。

“和乐、和美”是学校校训,即“正德以出乐,和乐而成顺;群才兢爽,以致和美”。

“爱、乐、活;慢、细、实”是学校教风。

“诚信乐学、实践创新”是学校学风。

第八条 学校标识

(一)学校校标图案为中国的古老乐器编钟和古希腊的里拉琴,标志着中西音乐文化的融合。下部标有“1865年”,标志着学校的创建日期。


 

 

 

 

 

 


(二)学校校旗以校标为主体图形,下方为中英文学校校名。

 

 

 

 

 

 

 

 

(三)学校校徽为铜质小长方形样式,教师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校徽为白底红字,内容为“上音实验附中”。

 

 

(四)学校校刊名为《新之韵》,1999年创刊。

 

 

 

 

 

 

 

 

 

 

 

 

(五)学校校歌名为“上音实验附中校歌”,集体作词,龚肇义作曲。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至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全面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支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学校的有关事宜,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交教代会审议;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办公会议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咨询和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做出相应决定。

(四)评议与监督。顺应社会发展,推进教育民主,由封闭走向开放管理,接受社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课程发展部、课程管理部、课程保障部以及学生音乐中心、学生德育中心、学生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课程开发、课程实施及管理、课程保障、总务后勤等相应的管理职能,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学校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三)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申诉、调解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要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教师、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基础型课程为中心,拓展型探究型课程兼具的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三类课程开齐、开足。

学校充分发挥各类学科课程和活动实践课程的功能,尊重认识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落实以校长为核心的学校课程领导责任,落实学科组团队的学校课程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学校课程的全面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一)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德育、教育活动、学生管理活动。

(二)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安排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三)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备课组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构建德育管理体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

学校德育工作管理部门为学生德育中心。

第二十三条 实行班级授课制与选课走班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音乐艺术委员会,设立学生音乐中心。

音乐艺术委员会依据学校音乐特色发展需要,统筹负责学校等管理与内容的评估,保证学校音乐艺术特色课程、学校特色活动、学校名义参加的各级比赛展演的正常、有效开展。

学生音乐中心负责学校音乐特色课程开发和实施,管理协调音乐艺术特长学生的课程、活动等。

学生音乐中心协助课程管理部进行艺术特长生招生、特色拓展活动课程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充分重视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之作为满足学生主动发展需求的平台,保障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

社团活动以学生为主体,学生自主制定社团活动计划,安排活动内容,交流活动经验和成果。

课程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社团活动,严格社团组织申报、监督、考核工作,确保社团活动健康、有序、有效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和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体锻课、广播操、眼保健操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节。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格检查,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等。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全面禁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业教师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课程发展部科研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定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构建、完善学校科研管理网络,以确保教育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倡导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实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支持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初中部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招收适龄少年入学。学校高中部起始年级按照普陀区中考政策进行高中招生入学,非起始年级入学的学生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学校初中、高中招生均实行秋季始业。

(二)凡被本校录取或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成功办理学籍转入手续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对学校学生给予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修完休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择优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等国家有关人事制度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和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转岗、晋升工资或者处分、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进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多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五)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一)根据国家、市有关工资制度规定确定工资报酬。

(二)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三)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

(四)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建立三位一体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交通、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民主、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正确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沟通学校与学生家庭等职责,认真做好学校德育、充分保障学生安全健康、积极推动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及时化解学校家庭矛盾等工作。

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遇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设想、措施,取得家长委员会支持与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四条学校要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联系制度,特别是班主任要广泛密切联系学生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形成家长学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加强对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琴房、音乐艺术楼等专业设施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执行,其他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议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