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普陀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工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和评议学校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在校党支部领导下,工会牵头,召开全体工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并交纳会费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一线教师为主体,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中,中高级职称教师、青年教师、民主党派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的30%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最少不低于30名。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 年。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工会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调离本学校的;离退休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本校在编在岗职工会会员;
2、政治素质好,能拥护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热心工会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 代表权利
1.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2.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质询。
4.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代表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3.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有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设筹备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人。筹备小组有学校工会“三委会”成员组成,实行常任制。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3年一届,定期开会。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二次,根据教代会的要求安排适当内容。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教代会的一切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贯彻;每次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处理落实工作由学校行政负责。对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大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工会委员会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2.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3.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4.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第二届二次教代会通过起开始施行。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上音实验附中党支部、工会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