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思想教育深入 师生素质提升 学生德育 1-4-13 正文
1-14-13-7. 家长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11-27 15:49:16   来源: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

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家校共育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中小学均应设置学校家长委员会,名称定为“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学校全称)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评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中小学应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学校网站应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方向性原则。家长委员会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要与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方向一致,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相符合,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服务性原则。家长委员会要以服务家长、服务学校为宗旨,代表家长心声,反映家长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

三、互动性原则。学校和家长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通过各种形式和活动,促进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相互理解、有效沟通,形成育人合力。

四、规范性原则。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要遵守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进行各种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应制订组织章程,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家长委员会代行职权。

第八条  家长代表大会成员由全校各班级全体家长推选产生,推选名额由具体班额及规模决定。

家长代表大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

二、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三、审议和表决通过家长委员会人选;

四、审议家长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研讨推进学校教育发展的相关事宜;

六、选派代表参与学校相关会议;

七、向学校提出工作议案或提案。

第九条  各学校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委会直选制。通过班级、年级、学校“两推一直选”方式,促进广大家长积极参与家长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家长委员会成员应来自各行业、各阶层,能广泛代表家长心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校级家长委员会一般可设置成员5-10名,其中包括1名主任委员,和3名以上委员。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三、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和程序,私自指定、委派或撤换家长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

二、家长委员会委员受原选举人群的监督。原选举人群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时须经由家长委员会提请家长代表大会按其原产生办法和程序进行撤换,且须达一半票数以上通过。

三、家长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因学生毕业、转学等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当届任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家长委员会应按照规范程序及时组织选举下届委员、主任委员。

四、对家长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的产生或变更人员及其有关情况,家长委员会应在产生或变更后,在学校公告栏和学校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家长委员会应在制定章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调研与沟通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志愿服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促进家长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

第十三条  实行配证上岗。各学校应给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颁发相应证件,以便于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到校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定期沟通协调议事机制。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支持下,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参加教育教学活动。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协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通过开展家长义工服务,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秘书处、义工部、培训部、外联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能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自己的组织章程、选举办法、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协助教育发展的作用。

一、与学校共同做好德育工作。要及时与学校沟通学生思想状况和班集体情况,经常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教师的看法,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

二、协助学校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支持学校开展体育运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三、支持和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引导家长积极支持学校采取的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各项措施,监督学校的课业负担情况,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改进的建议,与学校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四、营造良好的家校关系。把学校准备采取和正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改革措施,向家长做出入情入理的解释和说明,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向学校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疑问,帮助学校了解情况改进工作。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督导检查。学校积极探索并建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和教师评价制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知情权。即知悉、获取学校相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学校资源配置情况、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等。

    二、参与决策权。即凡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相关事项均有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如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就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生校服的采购与管理、学校校外实践活动地点、内容、委托机构的遴选,对收费标准、操作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包括春秋季社会实践活动、游学、军训)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加强监督。

    三、评价权。即对学校、校长、教师考核评价的权利。根据相关考评办法,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评价机构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考核评价工作。

    四、质询权。即向学校进行质疑或询问的权利。以书面方式与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就学校管理工作、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等问题进行质询。

    五、监督权。即监督学校及校长、教师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对学校依法办学、教育行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等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维护学校和谐发展的义务。协助学校调解家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和矛盾;与学校、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协助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等活动。

    二、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的义务。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支持。

    三、整合资源支持学校的义务。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为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及时向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与学校共同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四、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义务。主动与社区、媒体、青少年教育组织等保持横向联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家庭及社会环境。

    五、开展家长教育工作的义务。拟定家长学校工作方案,做好家长学校工作;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积极收集、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代表总人数的80%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3次会议,听取学校相关工作汇报,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部署家长委员会各项工作。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组织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对家长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主任、副主任工作进行民主测评以及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加强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指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安排年级组长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与学校间的工作对接并及时处理有关事项,确定各班主任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的联络员负责协调年级、学校间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分工情况向全体家长公布,便于家长沟通情况、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在年级或全校家长会时向全体家长报告。每学年开展阳光家长、阳光家庭评选活动,树立家庭教育典型。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不断完善家长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方法,提高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实效,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参与、有序开展、成效显著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

第二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办公经费以自筹为主,学校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把涉及家长委员会的经费投入纳入学校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以适当形式予以补贴。

第二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组织运作办法等、会议纪录及人员名册归档并报学校一份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附属安师实验中学负责解释。